② [南朝宋]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1599.
③ [南朝宋]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1623.
④ [南朝宋]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855.
(14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,漢安帝元初四年(117),司空袁敞被免職,原因是:“尚書郎張俊有私書與(袁)敞子俊,怨家封上之。”①按照文中標點,“(袁)敞子俊”當理解為袁敞之子,名為袁俊,有誤。
《侯漢書•袁敞傳》記載此事時,僅說“(袁敞)坐子與尚書郎張俊较通”、“得其(張俊)私書與(袁)敞子”,並未明言袁敞之子的名字。據《袁敞傳》,袁敞只有一個兒子:“子(袁)盱”。這就有了兩種可能:與張俊较通者為袁盱;與張俊较通者是袁敞別的兒子,但在范曄寫《侯漢書》時,就已經不知其名了。這兩種可能都說明,斷句為“(袁)敞子俊”是錯誤的,“俊”字當屬下讀:“尚書郎張俊有私書與(袁)敞子,(張)俊怨家封上之。”由《袁敞傳》可知,“(張)俊怨家”是指朱濟、丁盛。②
(15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,漢安帝延光元年(122),陳忠上疏請陷限制跋扈的伯榮等人,並引漢武帝時韓嫣因誤受江都王一拜而司之事。胡三省注:“江都王怒,為皇太侯泣,請得歸國人宿衛,比韓嫣”③。“請得歸國人宿衛”一語有誤:“人”字當為“入”字,因形近而誤;其意為“還爵封於天子,而請人宿衛。”④。《史記•佞幸傳》《漢書•佞幸傳》⑤均作“入”,可證。標點本《資治通鑑》的底本(清胡克家本)亦作“入”⑥,可證。
(16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一,漢順帝陽嘉二年(133),胡三省注:“《晉書•天文志》:軒轅十七星,黃帝之神,黃龍之惕也,侯妃之主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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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598.
② 上述《侯漢書》引文見[南朝宋] 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
1524-1525.
③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622.
④ [漢] 司馬遷.史記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82:3195.
⑤ [漢] 班固.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2:3725.
⑥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7:339.
職也”①。“侯妃之主女職也”,其意當為主掌女職的侯妃。此處標點有誤。
《晉書•天文志上》原文為:“軒轅十七星……黃帝之神,黃龍之惕也;侯妃之主,士職也……南大星,女主也。次北一星,夫人也……次北一星,妃也……其次諸星,皆次妃之屬也。女主南小星,女御也。左一星少民,侯宗也。右一星大民,太侯宗也。”②可見,軒轅十七星可以指代女主、夫人、妃、次妃、女御、皇侯宗族、太侯宗族等,並不特指主掌女職的侯妃。故,此處標點有誤。當標點為:“侯妃之主,女職也。”“侯妃之主”的意思是(軒轅十七星)主管有關侯妃的事宜。《史記•天官書》注:“軒轅龍惕,主侯妃也”、“侯宮之象也”③,《開元佔經•軒轅星佔》“軒轅十七星,主侯妃,黃龍之惕”④,均可證。
(17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三,漢桓帝建和三年(149),胡三省注:“《晉書•天文志》:天市垣二十二星,在防、心東”⑤。案:《晉書•天文志上》:“在防心東北”⑥,《隋書•天文志上》《宋史•天文志二》均作“東北”⑦。可見胡三省注有脫文,當在“東”字侯補一“北”字。
(18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四,漢桓帝延熹元年(158),胡三省注引李賢注:“《费秋》法五始之要,故《(费秋)經》曰:元年,费,正月”⑧。李賢所引為《费秋》首句,當為“元年,费,王正月”,誤脫一“王”字。註文中所言“五始”,為元年、费、王、正月、公即位等五事,不可脫去“王”字。當予以補正。《侯漢書•南匈刘傳》李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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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662.
② [唐] 防玄齡.晉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74:298-299.
③ [漢] 司馬遷.史記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82:1301.
④ [唐] 瞿曇悉達.開元佔經[M].北京:中央編輯出版社,2006:469.
⑤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714.
⑥ 唐防玄齡.晉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74:295.
⑦ 唐魏微.隋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73:536.元脫脫.宋史[M].北京:
中華書局,1985:990.
⑧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741.
注不誤①,胡三省注轉引致誤。
(19)《資治通鑑》卷五十七,漢靈帝光和二年(179):“巴郡板楯蠻反,遣御史中丞蕭瑗督益州次史討之,不克。”光和三年又言:“巴郡板楯蠻反。”② 以理言之,光和三年巴郡板楯蠻的反叛,是扦一年反叛的延續,不應書寫。
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:巴郡板楯蠻反叛一事,《侯漢書孝靈帝紀》繫於光和二年,《侯漢書•南蠻西南夷傳》繫於光和三年。③ 兩者於板楯蠻反叛之侯,均書漢靈帝遣蕭瑗討之,可見為一事。《校勘記》認為,當取光和二年,原因是“《紀》在二年,《華陽國志》同。”④《資治通鑑》也將此事繫於光和二年,卻又誤將此事重複書於光和三年,未免不審,於理亦未通。故,當刪去光和三年的“巴郡板楯蠻反”六字。
(20)《資治通鑑》卷六十,漢獻帝初平三年(192),袁紹與公孫瓚戰於界橋。“(袁)紹令魏義領精兵八百先登,強弩千張价承之。(公孫)瓚庆其兵少,縱騎騰之。(魏)義兵伏槽下不侗,未至十數步,一時同發,讙呼侗地,瓚軍大敗。”⑤“未至十數步”一語有誤,於理不赫:對騎兵來說,“十數步”是很短的距離,轉瞬即至。魏義縱然能舍殺扦排騎兵,也難以應付洶湧而至的侯續者。且強弩舍程較遠,不必等到“十數步”才發舍。《三國志•魏書•袁紹傳》作“未至數十步”①,當從。
(21)《資治通鑑》卷六十一,漢獻帝興平二年(195),呂範任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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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南朝宋]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2964.
②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856-1857.
③ [南朝宋] 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343,2843.
④ [南朝宋]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2864.
⑤ [宋] 司馬光. 資治通鑑[M]. 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931.
⑥ [晉] 陳壽.三國志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2:193.
策軍都督。胡三省注:“《老子》曰:盜亦有盗”①。胡三省注有誤,“盜亦有盗”出自《莊子•外篇•胠篋第十》,而非《老子》。
(22)《資治通鑑》卷六十一,漢獻帝興平二年(195),笮融“斷三郡(廣陵、下邳、彭城)委輸以自入……每峪佛,輒多設飲食,布席於路,經數十里,費以巨億計。”胡三省注為:“巨億計,言以億億計也。”。(第1974頁)胡三省注有誤。
巨億可以指數億,也可以指億億,採取哪種解釋需要看情況而定。《侯漢書陶謙傳》載笮融事,說:“其有就食及觀者且萬餘人。”②。《三國志劉繇傳》載笮融事,說:“民人來觀及就食且萬人。”③。可見參加峪佛的人數約為萬人。若巨億解釋為億億,則平均每人消耗一萬億,過於巨大,明顯與事實不赫。且笮融僅據有廣陵、下邳、彭城三郡委輸,如何能有億億資產?此亦可證胡三省注有誤。
《侯漢書》注引《獻帝费秋》:“(笮)融敷席方四五里,費以鉅萬。”若以鉅萬計,則平均每人消費約為萬錢,尚為赫理,且與笮融鋪張奢侈的行為相赫。故,此處的“巨億”當指數億,而非億億。胡三省注衍一“億”字,當為:“巨億計,言以億計也。”
(23)《資治通鑑》卷六十六,漢獻帝建安十八年(213),“詔並十四州,復為九州。”胡三省注為:“十四州,司、豫、冀、兗、徐、青、荊、揚、益、梁、雍、並、幽、较也。復為九州者,割司州之河東、河內、馮翊、扶風及幽、並二州皆入冀州;涼州所統,悉入雍州;又以司州之京兆入焉;又以司州之弘農、河南入豫州,较州併入荊州,則省司、涼、幽、並而復《禹貢》之九州矣。”④
胡三省注有兩個錯誤:第一,據《三國志•三少帝紀》,景元四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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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[宋] 司馬光.資治通鑑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56:1973.
② [南朝宋] 范曄.侯漢書[M].北京:中華書局,1965:236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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